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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主要依据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见表1。
3 申请人/生产单位基本要求 申请人为生产申请产品的法人单位,承诺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生产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 (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3)具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总装条件、满足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和能力; (5)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及样品。 1 4 单元划分 5 审核发放模式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产品基本审核发放模式包括: A: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工厂评审+获证后监督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5年有效期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工厂评审 (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获证后的监督 (7)证书延续 B: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批次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