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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矿车连接件产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产品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万能链及连接插销。
2 申请人/生产单位基本要求
申请人为生产申请产品的法人单位,承诺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生产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 1
(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3)具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总装条件、满足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和能力;
(5)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及样品。
矿车连接件产品基本审核发放模式包括:
A:技术审查+工厂评审+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5年有效期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工厂评审
(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2
(6)获证后的监督
(7)证书延续
3 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标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
4 约定
申请人与审核发放机构就申办过程及持证中的责任、权利、义务、风险等进行约定,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5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产品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概况、工商注册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申请人已经提交过企业基本情况且相关信息未变的,再次申办时不必提交。
申请产品情况包括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等内容。
(2)营业执照
申请人及工厂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产品的生产制造。申请产品属国家许可管理的应满足其规定。
(3)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要求见附件1。 3
5 初审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双方确认后签订审核发放合同,发出受理通知书;必要时征求申请人所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意见。
申请人或申请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申请人不满足本规则第3章要求的;
(2)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暂停的;
(3)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且距撤销之日不满2年的;
(4)申请产品属国家已明令淘汰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6 8技术审查
签订审核发放合同后,安标国家中心结合本次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检验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经审核确认的产品技术文件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7 工厂评审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时对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首次工厂评审时,工厂应有样品且申办的产品在生产。
8 评审依据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1-2021-02);
(2)《连接链、连接插销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见附件4)。
9 完成时限
工厂评审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实施,评审时长一般为2日,根据工厂规模、产品类别及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增减。申请人可通过安标申办平台查询工厂评审具体安排。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期接受工厂评审时,可申请一次延期评审,延期时间不超过90日。延期申请应于计划评审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提出。
10 评审结论与报告
工厂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和否决项制度,按照否决项符合性及考核项符合的比例,评审结论分为A级合格、B级合格、C级合格、D级不合格。凡存在否决项不符合的,评审结论均为D级不合格。
评审结论为A级合格的,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B、C级合格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评审结论为D级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原则上应安排复评审,复评审合格且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经复评审不合格的,终止
11 本次申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时,申请人应提交延期整改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整改。
工厂评审结束后5日内,评审组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工厂评审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厂评审报告的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人或评审组整改。
12 产品检验
矿车连接件产品的检验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
13 检验样品
检验样品原则上由安标国家中心指定相关机构或人员在申请人成品库中按附件2要求抽取。样品必须注明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主要参数等基本信息,必须由本次申请的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申请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寄(送)样品的,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寄(送)样品的,终止本次申办。
检验样品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在检验机构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如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提出。
14 产品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按本规则附件3所列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同时结合样品实物、测试结果确保产品技术文件所描述产品与检验样品一致。抽样检验的样品,在检验过程中不得更改、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产品检验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具备检验条件起计算。
15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检验报告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16 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对完成技术审查、工厂评审、产品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